600844:丹化科技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9-2021年)
丹化科技资讯
2019-10-07 15:41:15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9-10-08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9-2021 年)



为进一步完善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投资者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及《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19 年-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保持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保持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诉求。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9-2021 年)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且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出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利润分配的顺序和条件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均应实施现金分红,但出现下述情形之一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利润较少,不足以派发;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



(4)非经常性损益形成的利润或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不纳入现金分红的范围;



(5)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的:



a、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30%或资产总额的20%;



b、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c、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如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在满足上述每年度最低现金分红后,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四)现金分红最低比例及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政策



1、现金分红最低比例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百分之三十。



2、利润分配政策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拟定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参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五)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