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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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07: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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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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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鹏起 *ST鹏起B 公告编号:临2019-11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8月28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鹏起”或“公司”)的股东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起集团”)和洛阳申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申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来的《关于对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115号)和《关于对洛阳申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116号)(以下合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鹏起集团和洛阳申祥在履行增持承诺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2018年5月3日和2018年5月22日*ST鹏起发布公告,称鹏起集团和洛阳申祥为增持主体,拟自2018年5月3日起未来6个月内增持*ST鹏起股票,增持金额不低于9亿元且不高于10亿元。2018年8月3日,鹏起集团及洛阳申祥通过*ST鹏起发布公告称,将在增持计划期内履行承诺,适时完成本次增持计划。2018年11月3日,上述增持计划到期,鹏起集团及洛阳申祥通过*ST鹏起发布公告称,在增持计划期内,鹏起集团和洛阳申祥分别增持公司股份30,987,658股、9,845,500股,合计增持金额3.08亿元,占本次增持计划金额下限的34.23%。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对鹏起集团和洛阳申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关于上述违规事项,2019年8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了给予鹏起集团和洛阳申祥通报批评的决定,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其官网发布的《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洛阳申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19]63号)。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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