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鹏起 *ST鹏起B 公告编号:临2019-09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及子公司因发生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涉及诉讼, 涉讼担保事项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先生个人决定并签署相关担保文件。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目前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5,120万元(包括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关于审理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违规担保需公司承担的责任存在不确定性,同时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涉及的未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事项,公司于2019年7月9日披露于《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93)。
2019年7月16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ST鹏起”)收到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洛阳中院”)《民事裁定书》([2019]豫03财保26号)、《民事起诉状》,获知关于王海巧诉宋雪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司及子公司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洛阳鹏起”)作为上述借款担保人涉及诉讼。本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海巧
被告一:宋雪云
被告二:张朋起
被告三: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四: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事实与理由:
2018年3月27日,原告王海巧与被告宋雪云、张朋起、洛阳鹏起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宋雪云向原告王海巧借款4,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3月27日至2018年4月26日;利率为月利率3%;被告张朋起、洛阳鹏起作为宋雪云的担保人,保证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原告王海巧向宋雪云提供4000万元借款后,宋雪云向原告出具了借条。
借款到期后,宋雪云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2018年10月14日,被告*ST鹏起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ST鹏起为宋雪云的4,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期限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原告因未按约得到被告偿还的借款本息,故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宋雪云清偿原告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8年3月27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暂计算至2019年5月27日为1,120万元);
(2)判令被告张朋起、洛阳鹏起、*ST鹏起对诉讼请求第一项中宋雪云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四被告承担。
三、诉前财产保全
根据洛阳中院《民事裁定书》([2019]豫03财保26号)知,关于王海巧诉宋雪云、张朋起、洛阳鹏起、*ST鹏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海巧于2019年6月13日向洛阳中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河南新开源石化管道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洛新产业集聚区京津路东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新国用2014第328号330号)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洛阳中院认为申请人王海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洛阳中院作出如下裁定:
1、冻结被申请人宋雪云、张朋起、洛阳鹏起、*ST鹏起名下银行存款5,12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同等价值财产。
2、查封担保人河南新开源石化管道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洛新产业集聚区京津路东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新国用2014第328号330号),期限三年。
四、涉讼《担保合同》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本次诉讼涉及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借款人宋雪云提供担保,本次提供担保事项均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先生个人决定并签署相关担保文件,《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2019年7月9日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93),已经对本次诉讼涉及的违规担保进行了披露。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关于审理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违规担保需公司承担的责任存在不确定性,同时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高度重视本案,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17日
报备文件:
1、《民事裁定书》
2、《民事起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