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0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固力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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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八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4
一、关于历史沿革...... 4
1.1 关于股权变动...... 4
1.2 关于股权激励...... 53
1.3 核查股权代持事项...... 66
二、关于业务及合规性...... 72
2.1 关于环保事项...... 73
2.2 关于招投标...... 77
2.3 关于劳动用工...... 86
2.4 关于土地房产...... 91
2.5 说明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 99
三、关于公司治理...... 102
八、关于其他事项...... 142
8.1 关于子公司...... 142
8.4 关于股利分配...... 157
8.5 关于主板 IPO 申报...... 161
8.6 关于外协...... 166
8.7 关于知识产权...... 172
8.8 关于聘请第三方...... 178
8.9 其他财务问题...... 180
第二部分 签署页......18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固力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固力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固力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固力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事宜,本所于 2024 年 6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固力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8 日下发的《关于固力发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要求本所律师核查的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和《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不一致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本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国家电网 指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南方电网 指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公开转让说明书》 指 最终经签署的作为申请文件上报的《固力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转让说明书》
除上述释义以外,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其他声明以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部分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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