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9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志达精密管业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B 座 11 层
电话:0755-88283026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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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4
《审核问询函》问题一:关于销售与收入...... 4
《审核问询函》问题四:关于历史沿革...... 6
《审核问询函》问题五:关于合法规范经营......25
《审核问询函》问题六:关于股权激励......32
《审核问询函》问题七:(6)关于公司治理......36
《审核问询函》问题七:(7)关于抵押房产......42
《审核问询函》问题七:(8)其他问题 ......45
《审核问询函》其他说明: ......47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志达精密管业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 06F20200823-00003 号
致:广东志达精密管业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广东志达精密管业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达精密”、“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本所已出具了《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志达精密管业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根据 2024 年 7 月 8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发的《关于广东志达精
密管业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就律师需要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志达精密管业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所称“报告期”是指“2022 年度、2023 年度”。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
另有说明之外,《法律意见》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声明的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所使用的定义和术语与《法律意见》中使用的定义和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结论、资产评估结果等发表评论。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对本次挂牌所涉及的财务数据、投资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无权发表任何评论。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挂牌相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正文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审核问询函》问题一:关于销售与收入
根据申请材料:(1)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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