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鑫智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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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9: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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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2-13


公告编号:2024-051

证券代码:874446 证券简称:荣鑫智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荣鑫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浙江荣鑫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6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荣鑫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监事会对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核查意见

2024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议案》,并于2024年12月1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披露了《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编号:2024-046)。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一)公司不存在《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第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12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公告编号:2024-051

3、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

因此,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在禁入期间;

2、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管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

4、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

7、对公司发生《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本次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本次激励对象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杨松檑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副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的战略布局、内部管理、销售等方面工作均做出了重大贡献,对公司战略布局及业务发展均起到关键作用。杨松檑先生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关系,符合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公众公司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监管指引第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实现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的长期有效结合,本次修

公告编号: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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