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鑫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荣鑫智能资讯
2024-03-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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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3-12

关于浙江荣鑫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

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浙江荣鑫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并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浙江荣鑫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问询意见,请公司与主办券商予以落实,将完成的问询意见回复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系统一并提交。

1.关于收入真实性。根据前次问询回复,中介机构对公
司收入真实性核查措施中,2021 年、2022 年、2023 年 1-6 月
发函率分别为 97.41%、98.01%、97.49%,回函相符比例分别为 12.31%、4.24%、5.80%,回函不符比例分别为 87.69%、95.76%、94.20%,回函不符比例明显较高。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补充说明函证核查相关情况:(1)报告期各期函证的差异金额;(2)回函相符金额及比例明显较低的合理性;(3)小额差异以及不明原因导致回函不符情形产生的具体原因、后续处理、收入确认金额,是否与客户存在潜在纠纷,是否对公司收入真实性及收入确认准确性产生不利影响;(4)其他外部核查措施、替代程序及有效性。请中介结构切实提高函证核查措施确认比例,对公司收入真
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发表明确意见。

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如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超过 7 个月,请补充披露、核查。

请你们在 10 个交易日内对上述问询意见逐项落实,并
通过审核系统上传问询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涉及更新申请文件的,应将更新后的申请文件上传至对应的文件条目内。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公开转让说明书所引用的财务报表超过 6 个月有效期,请公司在问询回复时提交财务报表有效期延期的申请,最多不超过 3 个月。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我们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审核问询意见。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工作,我们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
的自律监管措施。

挂牌审查部

二○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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