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12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科金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白玉兰广场 23 层
电话:021-55989888 传真:021-55989898 邮编:20008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科金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 02F20180021-00009 号
致:深圳市科金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作为深圳市科金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公司本次挂牌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证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已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出具了《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
于深圳市科金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编号:德恒 02F20180021-00001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根据股转系统于 2024 年 2 月 22 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科金明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现就审核问询函中律师需要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金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德恒02F20180021-00009 号,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一)》是对《法律意见》的更新和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在内容上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为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中补充和更新的事项之外,《法律意见》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在《法律意见》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一)》。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中所使用的定义和术语均与《法律意见》中使用的定义和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一)》,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公司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及境外法律事项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及境外有关法律意见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取得了有关政府主管机关(包括工商、税务等)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并将其作为本所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挂牌而编制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或根据中国证监会、股转系统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一)》的内容,但是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仅供公司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一)》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经办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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