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慧能源: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华慧能源资讯
2023-12-11 15: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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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11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开转让并挂牌



法律意见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

电话:0731-82953778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致: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慧能源”)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挂牌事宜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指派经办的签字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截至报告期末(即2023年3月31日)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书面资料或口头陈述,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三、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于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对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主办券商和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政府部门(以下统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在履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注意义务后,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本所律师核查和验证后,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从公共机构抄录、复制或取得的材料,本所在经该公共机构确认后,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据公司、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审慎核查后作出判断。

四、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中国境外的其他任何法律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告、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公开转让说明书等专业文件中某些数据和/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本所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等要求对有关事项发表结论性意见,仅根据本所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及其他方面的一般知识而作出判断,因此,本所提请本法律意见书的使用者结合本所的法律意见及其他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判断。

六、本所同意公司在本次挂牌的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次挂牌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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