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0
证券代码:874175 证券简称:中环洁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中环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中环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5 月 9 日召开
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中环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后适用)》。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中环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环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的
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范、
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北京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规定、
业务规则、业务细则等(以下合称“相关法律法规”)及《中环
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
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
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公司股东
大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
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应
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
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对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监
事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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