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6
证券代码:874116 证券简称:托普轮胎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江苏托普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4 年 12 月 12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托普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 (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监管指 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 苏托普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要求,结 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 (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上市、增发、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 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
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通过本公司的子公司 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做到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 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 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公司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 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 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 ”)集中管理和使用,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 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 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北交所规定的时间要求,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 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 业银行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应当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三方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 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