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6-30
江苏托普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
财务报表附注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历史沿革
江苏托普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设立时公司名称为“江苏托普车
轮有限公司”)系于 2012 年 5 月 21 日由刘艮春、王恒宜和盐城托普轮胎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
的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00 万元,其中:刘艮春出资 300 万元,占注册资
本的 50%;王恒宜出资 24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0%;盐城托普轮胎有限公司出资 60 万元,占
注册资本的 10%。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9132092359564914X6。
经过历年的股权转让、增加注册资本,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1,500
万元。
根据公司 2019 年 12 月 4 日的股东会决议,公司以 2019 年 9 月 30 日为基准日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后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00 万元,公司以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止经审计的净资产人民币 2,020.187751 万元按 1:0.7425 的比例折合股份总额 1,500 万股,每
股面值 1 元,共计股本人民币 1,500 万元,净资产大于股本部分 520.187751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变更为股份公司后的股权结构为:刘艮春出资 1,05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70%;王恒宜出资 4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0%。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1,500 万元,实收股本为 1,500 万元。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59564914X6
公司注册地址:阜宁县新沟镇全民创业园 66 号。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刘艮春。
(二)经营范围
车轮总成、轮胎制造;橡胶板、管、带、橡胶零件制造;轮毂及配件、模具、机械设备、汽车、汽车轮胎及配件、日用品(除电动三轮车)、化工产品(除农药、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易制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电子产品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汽车零部件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一)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二)持续经营
本公司自报告期末起 12 个月不存在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三、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报告期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二)会计期间
自公历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三)记账本位币
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四)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将本公司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确认为现金。将同时具备期限短(一般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四个条件的投资,确定为现金等价物。
(五)外币业务和外币报表折算
1. 外币业务
外币业务交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作为折算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记账。
资产负债表日,外币货币性项目按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由此产生的汇兑差额,除属于与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相关的外币专门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按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原则处理外,均计入当期损益。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由此产生的汇兑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如属于可供出售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的,形成的汇兑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2. 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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