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13
公告编号:2024-052
证券代码:874098 证券简称:安奕极 主办券商:华鑫证券
上海安奕极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2日,公司实际控制人ZHAO SHU WEN(赵淑文)(以下简称“委托人”)向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电气”)出具了《表决权委托函》,将其所持1.71%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广电电气行使。
二、表决权委托函的基本内容
第一条 委托安排
委托人同意,在本委托函第二条约定的委托期限内,将其名下持有的上海安奕极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奕极”)200万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包括因安奕极配股、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拆股、股利分红等情形对标的股份数量进行调整后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全部委托广电电气行使。
第二条 委托期限
2.1 本委托函所述表决权委托的委托期限自公司的股票定向发行完成之日起开始至委托人通知广电电气本委托函终止之日止结束。
2.2 委托人因自身安排需要,可单方决定终止本委托函项下的表决权委托安排,但委托人应提前五(5)个工作日通知广电电气。
公告编号:2024-052
第三条 委托范围
3.1 委托人同意,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授权广电电气作为标的股份唯一的、排他的代理人,根据广电电气自己的意志,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奕极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股东权利(以下简称“委托权利”):
(1)召集、召开和出席安奕极的临时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
(2)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股东提案或议案及做出其他意思表示;
(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安奕极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需要股东会(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4)代为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会(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但涉及标的股份的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委托人所持股份的所有权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3.2 上述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对安奕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广电电气可自行投票,且无需委托人再就具体表决事项分别出具委托书。但如因监管机关需要,委托人应根据广电电气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本委托函委托广电电气行使表决权的目的。
3.3 在本委托函第二条约定委托期限内,因安奕极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分红等情形导致标的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本委托函项下标的股份的数量应相应调整,此时,本委托函自动适用于调整后的标的股份。
第四条 生效
本委托函自安奕极的股票定向发行完成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人通知广电电气本委托函终止之日终止。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表决权委托函的签署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告编号:2024-052
四、备查文件目录
《表决权委托函》
上海安奕极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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