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卓品智能科技无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卓品智能科技无锡股份有限公司
卓品智能科技无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定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上午 10:00 在公
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卓品智能科技无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议题,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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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
东 20 名,代表股份 10,401,39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5.04%。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按《公司章程》的规定,逐项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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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的议案》;
10、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2024 年度薪酬的议案》;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度薪酬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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