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28
证券代码:874035 证券简称:成都炭材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成都方大炭炭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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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成都方大炭炭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成都方大炭炭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管理与监督,保证企业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改善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章程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
控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 机构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
计工作。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
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
第七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
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
等工作背景,且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董事会应当对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保持独立性,不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如有)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
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要求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责任: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如有)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如有)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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