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08
证券代码:874035 证券简称:成都炭材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成都方大炭炭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
任追究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12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年度
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成都方大炭炭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水平,确保公司年度报告信息(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成都方大炭炭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各下属子
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足以
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对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八条 财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
交所”)的有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四)业绩预告(如需)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如需)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证券监管部门、北交所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6 号——定期报告相关事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3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披露,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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