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炭材: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成都炭材资讯
2023-12-08 1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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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08


证券代码:874035 证券简称:成都炭材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成都方大炭炭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

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12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累积
投票制度实施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方大炭炭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成都方大炭炭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者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
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或者监事。

第三条 股东大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监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公司章程》及《成都方大炭炭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八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九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或监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一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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