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基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
基烁股份资讯
2022-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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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11-21

关于广东基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挂牌

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广东基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并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广东基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公司与主办券商予以落实,将完成的反馈意见回复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一并提交。

一、公司特殊问题

1、关于客户集中度。公司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 1-7 月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分别为 80.25%、67.62%、84.07%。

请公司补充说明:(1)公司前五大客户的设立时间、规模、工商信息、主营业务是否与公司相同或处于行业的上下游、与公司的合作历史、合同签订情况。(2)结合合作历史、产品可替代性、目前在手订单情况、期后新增订单、可比公司相关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存在变动的原因,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是否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如主要客户停止或减少对公司的产品采购,是否对公司未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公司是否对主要客户构成重大依赖及降低客户依
赖的具体措施和有效性。(3)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客户集中度是否符合行业特征,是否明显高于可比公司及其合理性、客户集中度较高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及应对措施。(4)对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补充作重大事项提示。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公开转让说
明书显示,公司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 1-7 月的营
业收入分别为 8,493.26 万元、12,697.69 万元、6,455.15 万元。
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7 月
31 日应收账款余额增长,分别为 995.89 万元、987.63 万元、1,219.86 万元;应收票据余额波动较大,分别为 291.85 万元、35.45 万元、260.88 万元。

请公司补充披露:(1)公司签订合同、确认收入是否存在季节性特征。(2)结合报告期内各产品销售数量及单价变动情况,说明收入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公司与关联方国化环保新材料(中山市)有限公司同时存在采购及销售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真实性、对比与第三方交易价格说明定价公允性、毛利率及合同条款是否与其他客户存在明显差异、是否存在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4)收入中“材料贸易及其他”的具体分类、金额、占比、毛利率、结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说明对材料贸易按照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及其合理性。(5)前五大客户的全称。

请公司补充说明:(1)结合公司下游客户行业景气度,说明公司收入的可持续性、在手订单及期后新增订单、利润等情况。(2)公司前五大客户东莞市源胜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实缴资本为 0,参保人数为 9 人,请说明该公司从公司采购产品与其业务的匹配性、相关收入的真实性。(3)公司报告期内各业务模式下,退换货、质量纠纷等情况的金额、占比、具体处理措施、相关会计处理的恰当性,上述事项对客户关系、公司经营的影响、公司对产品质量的控制措施及其有效性。(4)公司应收票据大幅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是否存在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如存在,说明列示为应收票据的恰当性、是否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融资。(5)公司各业务模式下的平均回款周期、报告期内公司对客户的选择标准、资信状况及付款能力的管理情况及风险控制措施、结合公司业务发展情况、报告期后应收账款回款情况、逾期未收回的款项(单位名称、金额、销售内容、未回款原因)、行业及下游行业景气度等,说明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与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明显差异。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说明:(1)对公司境内外客户发函情况、回函比例、替代程序、走访比例、回款情况等。(2)对公司收入确认截止性测试实施的程序。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针对公司收入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毛利率。公开转让说明书显示,公司 2020 年度、
2021 年度、2022 年 1-7 月的毛利率差异及波动均较大分别为52.92%、40.86%、43.19%,且明显高于可比公司,其中 2021年度改性塑料毛利率为-2.18%,显著下降且明显低于其他产品毛利率。

请公司补充披露:(1)公司各产品的成本构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及其合理性、量化分析各业务(尤其是贸易业务)成本变动与收入变动金额及比例是否一致及其合理性,进一步分析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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