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基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基烁股份资讯
2022-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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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11-0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推荐广东基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推荐报告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广东基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烁股份”、“股份公司”或“公司”)就其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事宜经过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批准,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我公司”)签订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了申请挂牌报告及股票公开转让的报告。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尽职调查工作指引》”),我公司对基烁股份的业务与行业情况、公司治理情况、公司财务状况、合法合规情况等进行了尽职调查,对基烁股份本次申请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出具本推荐报告。

一、尽职调查情况

招商证券推荐基烁股份挂牌项目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小组”)根据《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对基烁股份进行了尽职调查,了解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独立性、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规范运作、持续经营、财务状况、发展前景、重大事项等。

项目小组与基烁股份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部分员工等进行了交谈,并同公司聘请的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会计师进行了交流;查阅了公司章程、“三会”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审计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资料、纳税凭证、重大业务合同等;了解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内控制度、规范运作情况和发展计划。通过上述尽职调查,项目小组出具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基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

二、推荐理由及推荐推荐意见

根据项目小组对基烁股份的尽职调查情况,我公司认为基烁股份符合《业务规则》规定的挂牌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公司的前身东莞市基烁塑胶化工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东莞市基烁实业有限
公司”,以下统称为“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11 月 3 日,并于 2022 年 7 月
25 日按照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以 2022 年 4 月 30 日为改制基准日)为基础
进行折股进行整体变更,成立股份公司。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日,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根据《业务规则》,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综上,项目小组认为公司满足《业务规则》所规定的“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二年”的要求。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业务明确

公司主营业务为功能母粒、改性塑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 1 月-7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为 7,781.65 万元、10,020.98
万元、5,914.21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1.62%、78.92%、91.62%,公司主营业务明确。

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经核查,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有持续的营运记录;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公司不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
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并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终止经营的情形,也不存在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的情形。

综上,项目小组认为公司满足《业务规则》所规定的“业务明确,具有可持续经营能力”的要求。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报告期内,有限公司时期,公司制订了有限公司章程,并根据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会。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增加注册资本、整体改制等事项均履行了股东会决议程序。

2022 年 7 月,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修订完善了《公司章程》,依法建
立并健全了“三会”制度,并设有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管理岗位,构建了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结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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