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13
证券代码:874020 证券简称:天佑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天佑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4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天佑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佑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 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
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第四条 任何人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
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制度是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凡使用募集资金的主体,均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及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并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
全额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 就募集资金的存管,由董事会批准公司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授权董事长具体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经三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
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公告用途的投资;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可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变更,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五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
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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