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04
公告编号:2024-020
证券代码:873991 证券简称:华科仪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股权代持解除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股权代持情况
2020 年 12 月 8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边宝丽与李明刚签署了一份《股权转
让及代持协议》,约定李明刚向边宝丽购买其持有的华科仪 103,200 股股份,转让 价款为人民币 361,200 元;李明刚委托边宝丽作为前述标的股份的名义持有人, 由边宝丽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二、股权代持解除情况
2023 年 9 月 21 日,因与李明刚协商未果,边宝丽以委托合同纠纷为由向北
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边宝丽与李明刚于 2020
年 12 月 8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及代持协议》无效;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
民币 3 万元;3、本案件诉讼费由李明刚承担。
2024 年 6 月 28 日,实际控制人边宝丽收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编号为:
(2024)京 0115 民初 581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确认边宝丽与李明刚之间 2020 年 12 月 8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及代持协
议》无效;
2、驳回边宝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6718 元,由李明刚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 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
公告编号:2024-020
动撤回上诉处理。”
2024 年 7 月 16 日,李明刚因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作出的(2024)京 0115 民初 5818 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1、依法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4)京 0115 民初 5818号民事判决。2、依法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边宝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截止目前,暂未判决。
三、股权代持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代持股份合计 103,200 股,占挂牌公司总股本的 0.2%,该股份交割完成
后,不会导致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发生较大变化,不会对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生产经营,规范运作情况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四、改进措施
公司对于上述事宜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今后公司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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