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科仪: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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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4 17: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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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1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Tel):010-65219696 传真(Fax):010-88381869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科仪”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上述规定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华科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所披露材料的组成部分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公司应保证在发布相关文件之前取得本所及本所律师对相关内容的确认,并在对相关文件进行任何修改时,及时知会本所及本所律师。

3、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或议案内容中有关会计、审计等非专业事项或非法律问题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如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公司已向本所承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它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一)经核查,2024年4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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