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华科仪资讯
2024-04-24 18: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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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4

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5 号

关于给予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科仪、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金业大街 10 号。

边宝丽,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经查明,华科仪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股份代持

公司挂牌前,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边宝丽与自然人李明刚
于 2020 年 12 月 8 日签订《股权转让及代持协议》,约定李明
刚向边宝丽购买其持有的华科仪 103,200 股股份(占比 0.2%),
涉及金额 361,200 元。2020 年 12 月 10 日,李明刚将 361,200
元转入边宝丽指定人员的账户。李明刚自愿委托边宝丽作为前述标的股份的名义持有人,由边宝丽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公司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如实披露前述股份代持情况。截至目前,前述代持尚未清理。

二、财务错报

2020 年,公司存在以采购款形式支付市场推广费用的行为,
导致相应财务报告中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等科目存在错报。2023年 8 月 31 日,公司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前述错报科目进行追溯调整,错报事项对 2020 年和 2021 年财务报告净利润影响比例分别为-2.53%、-0.21%,净资产影响比例分别为 0.41%、0.40%。

华科仪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如实披露股份代持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指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华科仪《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财务数据存在错报,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5 条、《内容与格式指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边宝丽知悉并参与股份代持事宜,组织、指使公司以采购款形式支付市场推广费用,未能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的规定,对股份代持违规及财务错报违规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华科仪、边宝丽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等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我司业务规则,尽快清理代持事项,积极配合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保证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华科仪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4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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