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5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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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海润天睿”或“本所”)接受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科仪”)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实和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它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一)经核查,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该次董事会会议的决议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经核查,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经核查,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在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www.neeq.com.cn)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时间、地点、会议出席对象、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通知全体股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根据《通知》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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