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森炭业: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更正后)
鑫森炭业资讯
2024-09-30 15:3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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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9-30


证券代码:873952 证券简称:鑫森炭业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或者母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购买公司或者母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何资助。 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增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其股份;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应当自收购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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