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30
公告编号:2024-066
证券代码:873952 证券简称:鑫森炭业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之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9月2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www.neeq.com.cn)上发布了《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现经公司自查,发现由于工作疏忽,个别内容出现了错误,现予以更正。
一、更正事项的具体内容
更正前: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让。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
更正后: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告编号:2024-066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让。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
二、其他相关说明
除上述更正外,公司《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更正后的《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公告编号:2024-067)与本公告同时披露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公司对上述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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