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0
证券代码:873952 证券简称:鑫森炭业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
定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障公司独立董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号——独立董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公司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且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 15 日,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要有 1/3 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
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挂牌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二)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情形的,应当自出现该情形之日起一个月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离职的,董事会应当在一个月期限到期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提请股东会撤换该名独立董事事项。
如因独立董事离职或被撤换,独立董事人数不符合公司章程要求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和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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