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森炭业: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鑫森炭业资讯
2024-05-17 1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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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17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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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发布《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1,423,673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22%。

出席会议的股东均为截至 2024 年 5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也列席会议,前述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表决。本次会议不存在临时提案,以及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之情形。

(一)审议通过《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61,423,67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二)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1,423,67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三)审议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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