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873952 证券简称:鑫森炭业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制度修订的议案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
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出席股东
大会的还可包括: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 师事务所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他人 员。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人在 12 个月内达成的交易累计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除公司与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担保和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之间提供担保以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5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下列交易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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