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鸿股份: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睿鸿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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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0 18:2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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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20


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睿鸿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四年五月

中国 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 18 号中海广场 A 座 8 楼

8th Floor, Building A, Zhonghai Plaza, No. 18 Zhenghe Middle Road

Gulou District, Nanjing,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TEL: 86-25-69077088
www.tahota.com


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睿鸿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泰律意字(睿鸿股份)第 001 号
致:江苏睿鸿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下称“泰和泰”或“本所”)接受江苏睿鸿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江苏睿鸿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睿鸿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且已向本所提供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披露管理办法》《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公司提供给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名、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公司提供给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公司提供给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的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04 月 24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议案。

2024 年 04 月 26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刊登了《江
苏睿鸿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江苏睿鸿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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