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国环莱茵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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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国环莱茵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国环莱茵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北京国环莱茵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北京国环莱茵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2、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http://www.neeq.com)刊登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2025 年 5 月 16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骆
建明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 18 名,持有股份
131,785,0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1142%。
(1)本所律师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供的截至 2024 年 5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 5 名,持有股份128,853,0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6878%。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验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13 名,代表股份 2,931,9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64%。
3、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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