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0
公告编号:2024-011
证券代码:873885 证券简称:国环科技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北京国环莱茵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PPP 项目控股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北京国环莱茵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环科技”“公司”)于2024年4月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披露《北京国环莱茵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PPP 项目控股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补发)》(公告编号:2024-008)。由于法院执行文书更正,现同步更正如下内容:
更正前:
执行依据文号:(2021)津 0118 民初 11227 号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文安县莱茵绿洲环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郝
润启经济损失 5667411 元及鉴定费 39500 元;共计 5706911 元;
2、驳回原告郝润启对文安县人民政府、河北省大清河河务中心(河北省 白洋淀事务中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文安县菜茵绿洲环保有限公司负 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 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正后:
公告编号:2024-011
执行依据文号:(2023)津 02 民终 3457 号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文安县莱茵绿洲环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
告郝润启经济损失 5033288.9 元及鉴定费 33575 元,共计 5066863.9 元;
2、驳回原告郝润启对被告文安县人民政府、被告河北省大清河河务中心 (河北省白洋淀事务中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 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 43985.8 元及二审案件 受理费 43985.8 元由文安县莱茵绿洲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除上述内容外,《北京国环莱茵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PPP 项目控股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补发)》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北京国环莱茵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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