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02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紫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紫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紫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无锡紫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4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的《无锡紫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及于 2024 年 6 月 20
日发布的《无锡紫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更正后)》《无锡紫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更正公告)》,公司决定于 2024 年 7 月 1 日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
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
表决。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4 年 6 月 30 日 15:00—2024 年 7 月 1 日 15:00。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2.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7 月 1 日 14 点 30 分在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东港镇勤新路 111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龚新度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以及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0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74,999,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74,999,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6%。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0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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