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7
关于无锡紫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紫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紫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无锡紫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了《无锡紫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2024 年 5 月 1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单独持有 37.3701%股份的股东江苏红豆
杉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书面提交的《关于向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
时提案的函》,提请在 2024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中增加临
时提案;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调整后)>议案》,并于当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无锡紫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更正公告)》和《无锡紫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更正后)》。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江苏红豆杉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37.3701%的股份)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该提案人的身份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且提案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龚新度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74,999,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6%。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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