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8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捷先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六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捷先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捷先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捷先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周雨翔律师、梁恒瑜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深圳市捷先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该等事实的认识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不涉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内容以及此间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年6月6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4年6月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深圳市捷先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根据公司2024年6月1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的《深圳市捷先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取消部分提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议案》,同意将股东陈健先生提出的临时提案《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取消原计划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预案》。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所载明的其他事项不变。
根据公司2024年6月2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的《深圳市捷先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的更正公告》,《召开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中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召开时间披露表述有误,并已进行更正。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中所载明的其他事项不变。
根据公司2024年6月2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的《深圳市捷先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变更会议召开方式的通知公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方式由现场投票方式变更为
现场投票及其他方式投票(线上方式),增加了线上方式投票。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中所载明的其他事项不变。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线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10:0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陈健主持。公司向已经登记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线上接入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通过线上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视为出席。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8,935,3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1.9697%。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持股凭证,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除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由于工作及行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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