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7-29
北京澜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合通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澜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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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澜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合通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澜商律证字[2022]第 0526-2 号
致:广东合通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书》,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为公司本次挂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以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了《北京澜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合通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澜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合通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出具《关于广东合通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结合对公司补充核查的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进一步回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系对《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修正,《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为准。除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涉及的简称与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补充调查,并就有关事项
向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同时也向其他有关人士、有关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进行了必要的咨询,取得了有关证明和文件。
本所律师依赖于上述证明和文件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提供的口头说明或陈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所得到的由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证言、声明或保证也同样构成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资料。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作出的声明也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作为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以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因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而需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的、必要的及可能的补充核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反馈问题 1、关于毛利率。根据前次反馈回复,公司单层板、双层板、
多层板的毛利率均显著高于可比公司平均值。毛利率较高的原因系公司走出一条产品差异化道路,产品具有“小批量、多品种、交期快”的特征。
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成本变动、行业竞争、外协内容、技术领先性等,量化说明公司各产品毛利率均显著高于可比公司平均值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公司厂房、机器设备的租赁及持有情况,说明公司机器设备的更新计划、租赁厂房的公允性、是否与出租方存在关联关系、上述情况对公司毛利率的影响;(3)公司人员数量及薪酬情况与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及其合理性。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外协厂商及相关支出的具体核查方式、公司与外协厂商是否存在异常资金往来。请律师核查(2)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公司厂房的租赁情况、租金的公允性及与出租方的关联关系
1、根据公司陈述并经查验,公司目前用于生产的厂房为国盈电子租赁使用,国盈电子与出租方东莞市石排合恒电器贸易部(现在更名为东莞市石排合恒电器贸易部(普通合伙))共签署两份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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