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7-29
北京澜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合通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澜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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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澜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合通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澜商律证字[2022]第 0526-1 号
致:广东合通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书》,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为公司本次挂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以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了《北京澜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合通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出具《关于广东合通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结合对公司补充核查的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进一步回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系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修正,《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为准。除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涉及的简称与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在《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补充调查,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同时也向其他有关人士、有关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进行了必要的咨询,取得了由公司获取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证明和文件。
本所律师依赖于上述证明和文件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提供的口头说明或陈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所得到的由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证言、声明或保证也同样构成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资料。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所作出的声明也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作为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以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因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而需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的、必要的及可能的补充核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反馈问题 1、关于外协。公开转让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外协成本
占当年同类业务成本比重达 85.88%、86.55%
请公司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公司外协占比情况是否与同行业存在差异,如有,请说明具体原因。(2)公开查询显示,江门市合诚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0 年 12 月,2021 年即承接公司外协加工业务 591.03 万元。请公司说明供应
商的选取标准、江门市合诚电子有限公司具体情况,选择江门市合诚电子有限公司原因及合理性,同时说明是否存在其他外协厂商成立后不久即成为公司外协生产厂商情形及其合理性。(3)申报文件显示,外协厂商东莞市国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 2019 年 4 月之前属于合通科技子公司,在报告期之前出售给罗三华。请公司补充说明公司向第三方出售的原因、业务经营情况、定价公允性,罗三华是否属于公司员工或关联方,出售后公司选择其为外协产商并与公司存在大额资金往来的原因及情况,是否存在为公司分摊成本、承担费用的情形,并请公司说明是否存在其他外协产商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的关联关系情况。(4)公司对外协厂商是否存有依赖。
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分别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公司外协占比情况是否与同行业存在差异,如有,请说明具
体原因。
经核查,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的各家外协厂商占当年同类业务成本比重为各外协厂商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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