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亿创新:法律意见书(申报稿)
华亿创新资讯
2023-09-27 15: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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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9-27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华亿创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九月


目 录


引 言 ...... 4
正 文 ...... 6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6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6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7
四、 发行人的设立 ......12
五、 发行人独立性 ......12
六、 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4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6
八、 发行人的业务 ......16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8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0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2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3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3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4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5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26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27

十八、 发行人的劳动及社会保障......27
十九、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28
二十、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29
二十一、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9
二十二、 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30
二十三、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1
二十四、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32
致:北京华亿创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华亿创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亿创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无论该等资料是通过电子邮件、移动硬盘传输、项目工作网盘或开放内部文件系统访问权限等各互联网传输和接收等方式所获取的)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名、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名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的口头陈述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和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了分析、判断。对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事项,本所拟定了履行义务的具体方式、手段和措施,并逐一落实;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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