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亿创新: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华亿创新资讯
2023-08-18 16: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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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8-18


证券代码:873778 证券简称:华亿创新 主办券商:德邦证券

北京华亿创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北京华亿创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四号-股份回购》的相关要求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事宜,制定如下预案:

一、触发和停止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一)触发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公司自上市之日起第 4 个月至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启动条件”)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增持或回购公司之股份等行为的规定,公司及相关主体应按本预案启动以下稳定股价措施。


(二)停止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4 个月内至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4)各相关主体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数量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5)继续增持股票将触发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在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符合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达成时,公司将及时按照以下顺序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一)公司回购股票

1.当触及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时,公司应在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若回购事宜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若回购事宜不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并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除应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四号-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外,还应遵循下列原
则:(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应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或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4.公司回购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当触及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时,在公司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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