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0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纬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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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纬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纬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纬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纬诚科技”)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纬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3 月 15 日,公司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
体上刊登《宁波纬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8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宁波高新区
翔云北路 99 号智慧园二期 7 号楼 10F 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4,524,385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000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5 名,均
为截至 2024 年 4 月 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74,524,38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00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356,4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875%。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述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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