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则利: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则利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则利资讯
2024-05-13 19:5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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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13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衡阳市金则利特种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衡阳市金则利特种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衡阳市金则利特种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
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时间、地点、议案、出席人员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24年 5 月 8 日。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 9:00 在湖南省衡阳市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白沙片区长塘路 2 号衡阳市金则利特种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楼 7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时间、地点、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投
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9 日 15:00 至 2024 年 5 月 1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 16,905,491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68.73%。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 人,共计持有公司股份 1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41%。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查验,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存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及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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