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3-27
证券代码:873655 证券简称:奥文科技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威海奥文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公司可以收购本公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监管机构规定的 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监管机构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原因 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后,属于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二十二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情 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十二条第(二)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 内转让或者注销。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行股份总额的 10%;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股份应当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3 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按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 应的表决权;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五)依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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