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1-2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富视康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深圳市富视康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富视康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视康”)委托,担任富视康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富视康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富视康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富视康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富视康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第三次反馈意见》”),本所现就《第三次反馈意见》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富视康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富视康本次挂牌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股转系统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相关事项做了进一步核查,并补充了工作底稿,现补充说明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第三次反馈意见》第三题
3、请公司说明自第一次反馈回复之日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核查过程
1.获取公司自第一次反馈回复之日至申报审查期间的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明细账、科目余额表等资料,并将其与银行明细账单进行比对;
2.查验股份公司设立后所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会议记录等;
3.查验公司实际控制人就避免对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的占用出具相关承诺。
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一次反馈回复之日至申报审查期间的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明细账、科目余额表、记账凭证等资料,并将其与银行明细账单进行比对,经核查,第一次反馈回复之日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股份公司成立之后,为避免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行为,公司制定了一系列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内部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等制度。经核查,第一次反馈回复之日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未出现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况,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根据《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了如下承诺:
1.自本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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