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8-27
关于深圳捷工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深圳捷工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深圳捷工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公司与主办券商予以落实,将完成的反馈意见回复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一并提交。
一、公司特殊问题
1、根据公司披露,2018 年 5 月公司第一次改制为股份
有限公司时存在瑕疵,于 2020 年 10 月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后又于 2021 年 1 月再次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对下列问题发表意见:(1)2020 年 10 月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是否齐备,过程是否合法合规;(2)2021 年 1 月股份公司设立过程是否合法合规、程序是否齐备、是否存在出资不实、资本是否充足、股权结构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法律纠纷、是否存在侵害公司及部分股东利益的情况;(3)2020年 10 月公司两次股权转让相关转让主体是否违反《公司法》第 141 条的股份限售相关要求,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隐患(;4)
公司是否符合存续期间连续计算的要求,是否符合“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挂牌条件。
2、关于公司历史沿革中的代持,根据公司披露,2013 年
6 月 17 日公司设立时,股东曾燕平所持份额为代刘军航持
有,2020 年 10 月 15 日曾燕平将代持份额转让予刘军航。
请公司补充说明 2018 年 5 月赫氏医疗入股时是否为代
持主体,若是,请公司在历史沿革中对赫氏医疗的代持主体身份在历史沿革部分与其他情况部分作明确表述。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对以下问题发表意见,同时说明核查过程与认定依据:(1)结合相关股东代持股权的原因、是否签署代持协议及代持协议的主要内容、代持股权的出资来源说明股权代持形成及解除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规避竞业禁止或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2)公司是否存在其他未规范的代持情形,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的挂牌条件。
3、关于公司的业务合规性。(1)公司《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于 2019 年到期,子公司湖南捷工持有未到期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公司业务开展情况、行业法规要求及子母公司业务协作情况、母子公司持证有效期间核查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并对公司业务资质的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2)请公
司将主要产品与其拥有的备案凭证、注册证的对应关系进行补充披露,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生产、销售的各类医疗器械是否依法办理研发、生产、销售所需要的备案或许可手续并发表明确意见;(3)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定》、《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经营情况核查公司报告期内的供应商和客户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公司的采购、研发、生产、销售活动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是否合法合规,公立医院客户订单获取是否依法参与招投标并发表明确意见;若存在违法行为,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公司是否采取相应的规范措施,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相应违法行为的法律风险、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4)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及实施情况,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是否覆盖质量管理的全过程、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及执行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发表明确意见。(5)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广告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核查公司医疗器械广告的管理、发布活动是否合法合规并发表明确意见。
4、公司存在外协采购。
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1)与外协厂商的具体定价机制;(2)外协产品的具体质量控制措施;(3)外协在公司整个业务中所处环节和所占地位;(4)结合合同条款等补充披露外协业务的会计核算内容及其成本核算的具体依据、时点和政策,是否符合收入和成本匹配原则,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和律师分别就以下事项发表明确意见:(1)外协厂商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有关联关系;(2)公司对外协厂商是否存有依赖,外协环节是否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影响。同时请主办券商和会计师对外协业务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5、关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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