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06
湖 南 金 州 律 师 事 务 所
HUNAN KING ZONE LAWYER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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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力得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二年五月
致:湖南力得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力得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力得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上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2022 年 4 月 14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
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5 日(星期四)上午 9:30 在湖南省长沙市
岳麓区联东 U 谷工业园 32 栋 4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金卉女士主持。经
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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