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28
公告编号:2024-013
证券代码:873575 证券简称:西诺稀贵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西安诺博尔稀贵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以及《西安诺博尔稀贵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西安诺博尔稀贵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西安诺博尔稀贵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仔细审阅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我们认为该报告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 2023 年年度的经营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公告编号:2024-013
(二)《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审核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仔细审阅由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西安诺博尔稀贵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审核报告》(希会审字(2024)1244 号),我们认为该报告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状况,准确、全面、如实反映了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三)《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仔细审阅公司《西安诺博尔稀贵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由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西安诺博尔稀贵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希会其字(2024)0038 号),准确、全面、如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情况,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西安诺博尔稀贵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崔天钧、初哲、吴迪
2024 年 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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