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08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关 于
西安诺博尔稀贵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西安市雁塔区绿地中心 B 座 46 层 邮编:710065
The 46th Floor, Block B, Xi'an Greenland Center, Yanta District, Xi'an,710065,China
电话/Tel: +86 29 8819 9711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3 年 11 月
目 录
第一节 引言...... 3
一、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3
第二节 正文...... 5
问题 4.是否具备独立面向市场的持续经营能力 ......5
问题 5.环保合规性 ......185
问题 13.其他问题 ......208
第三节 签署页...... 229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关于西安诺博尔稀贵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西安诺博尔稀贵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依据与西安诺博尔稀贵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担任西安诺博尔稀贵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开展核查工作,已于 2023 年 8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关于西安诺博尔稀贵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及《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关于西安诺博尔稀贵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出具了《关于西安诺博尔稀贵金属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问询函》之要求,本所律师对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
补充查验,现出具《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关于西安诺博尔稀贵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依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原法律意见书中已表述过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赘述。
除非另有说明,本所于原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和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一、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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