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州电子: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摘牌盛州资讯
2020-04-29 16: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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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73409 证券简称:盛州电子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南通盛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南通盛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公司章程》,参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公司章程》以及国家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一名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3)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4)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5)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6)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7)本公司现任监事;

(8)本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
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八)《公司法》、《证券法》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董事和董事会秘书需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存档下列材料: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细则,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 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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