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3
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财务报告补充披露情况的
鉴证报告
中瑞诚鉴字[2024]第 405988 号
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1 号楼 805#
电话:010-62267688 邮编:100082 传真:6226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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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前期财务报告补充披露情况的鉴证报告 第 1-2 页
前期财务报告补充披露情况的说明 第 1-9 页
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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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财务报告补充披露情况的鉴证报告
中瑞诚鉴字[2024]第 405988 号
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精机公司”或“公司”)2024 年 1-6 月、
2023 年度、2022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0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
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在此基础上,我们鉴证了后附的阳光精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前期财务报告补充披露情况的说明》。
一、管理层的责任
阳光精机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4 号)的相关规定编制《关于前期财务报告补充披露情况的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上述说明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上述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责任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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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人员和对有关数据实施分析,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保证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阳光精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前期财务报告补充披露情况的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4 号)的相关规定。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阳光精机公司披露前期财务报告补充披露情况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我们同意本报告作为阳光精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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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财务报告补充披露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期结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4 号)(以下简称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现前期财务报告如按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存在需要补充披露的情况。本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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