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精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阳光精机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阳光精机资讯
2024-07-26 18: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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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26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贤 坤 路 江 岛 智 立 方 C 座 4 层

F4, Building C, Jiangdao Intelligent Cube,

Xiankun Road, Jianye District, Nanjing

电 话 /Tel: +86 25-83304480 传 真 /Fax: +86 25-83329335

邮 编 /P.C.210019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有关规定,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出具了“苏同律证字(2023)第 375 号”《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和《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为对发行人自上述文件出具后期间(除特别说明外)发生的事项及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4 年 3 月 4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
字[2024]0011002863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瑞诚”)出具的《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专项复核报告》(中瑞诚鉴字[2024]第 403163号)(以下简称“《专项复核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瑞诚鉴字[2024]第 403156 号)《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中瑞诚鉴字[2024]第 403158 号)所披露的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第一部分 前言(律师声明事项)

一、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作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意义与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简称的意义相同。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继续有效,其中如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三、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以及声明与承诺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律师声明事项) ...... 2
第二部分 关于期间事项的法律意见 ...... 5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5
二、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5
三、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5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8
五、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9
六、发行人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后的股本演变...... 9
七、发行人的业务...... 9
八、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0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4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31
十一、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2
十二、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32
十三、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与技术标准等...... 34
十四、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 36
十五、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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